发布时间:2018-08-16 来源:未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贵州科学城招贤引才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人才因交通带来的居住、办公需求困难问题,营造服务人才工作的浓厚氛围,解决各类科研人才入驻办公、生活的后顾之忧,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贵州科学城园区内人才公寓及普通宿舍(以下筒称公寓)。
第三条 贵州科学城管理有限贵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属贵州科学城园区管理方,具体负责公寓的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管理公司在公寓楼派驻物业管理方对入住人员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公寓的功能
第四条 贵州科学城人才公寓是为符合条件入驻科学城并在园区正式开展科研办公的企业和创业团队工作人员以及引进的高科技人才短期居住公寓,其目的是打造吸引、凝聚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园区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要素聚集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章 入住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凡入驻科学城正常开展科研办工且住房未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及白云区的下列科技研发高层次人才可以入住人才公寓及普通宿舍。
(一)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二类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教授或讲座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
(三)三类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特级科研人员;
(四)四类人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五类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六)六类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人才;
(七)七类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专科学历的技术研发工作人员;
(八)八类人才:具备技术、市场开发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一至二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套间)。
第七条 三至四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套间)。
第八条 五至六类人才可正常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如需申请套间公寓须单独报批请示,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七至八类人才只能申请公寓及宿舍,申请单间或标间公寓数量原则上每家企业(创业团队)不能超过1间,四人间公寓原则上每家企业(创业团队)不能超过1间,如有特殊需求,需单独报批请示,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入住程序
第十条 申请单位及负责人需填写《贵州科学城人才公寓住宿申请表》企业需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入住人员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如符合高层次人才的,须出具人才证书(无证书的由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其学历、职称成获得的相关荣营出具人才类别认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初审。
第十二条 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管理公司办公室复核批准后存核备案,由园区服务部下达入住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及申请人持入住通知到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或指定物业管理方)签订人才公寓租住协议,由园区服务部(或报定物业管理方)安排入住。
第十四条 租住时间一次签约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到期如确实需要维续租住的,须由该租住人所在企业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行续签,但续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即租住协认为一年签。
第五章 公寓租住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城人才公寓不以营利为目的,租金按低于市场价的标准适当收取,所收租金用于公寓的维修、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租金按照科学城根据周边公寓市场价情况结合公寓的配置情况而拟定租住价格,经高新区管委会和科技厅认可后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租金统一由管理公司财务部或指定的物业管理方向租住企业或本人直接收取。入性公寓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租住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公寓租金将采取押一付三模式收取,即交付一个月租金为房间资产押金,每三个月收取一次租金。
第十九条 收取的租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公寓维护、维修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公寓运营方承担。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维修由管理公司委托物业管理方执行,公寓内部清洁由租住人员负责,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不定期进行巡检并加以评比,对卫生不达标或设备损坏严重者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勒令退出公寓。
第六章 公寓退出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入住人员租住并要求入住人员在15日内搬出人才公寓。
(一)在贵阳市金阳新区及白云区内购有住房的。
(二)调离原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未就业或重新就业不符合入住条件的;柔性引进的人才,项目合作期满或终止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租住后一个月内不居住的视为自动放弃且房租不予退还。如特殊原因需经报物业管理方和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共同批准。
(五)在园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六)违反《贵州科学城人才公寓租赁服务合同》、《贵州科学城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等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七章 公寓退出程序
第二十二条 正常租住到期前一个月,由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告知入住人及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因素退出的,入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确认,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办理退租手续及物品交接。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团限期搬出的,租住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到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五条 超过租赁期限的,由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直接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租住人单位需及时向管理公司园区服务部反馈本单位入住人才购房、单位调动等信息,如因未及时反馈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由承住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章 公寓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寓的管理由贵州科学城管理公司负责,园区服务部负责公寓的政策制定、协调和解决人才公寓租住、维护、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园区服务部负责处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人才公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 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公司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物业合同履行服务,并接受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入住人及所在单位必须依法与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方签订《贵州科学城人才公寓租赁服务合同》、严格履行《贵州科学城人才公寓租责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服从管理公司或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才公寓只能居住经批准入住的人员,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居住人员或增加居住人员。 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往人员或改变人才公寓使用性质的,管理公司或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立即收回住房、并处罚该入住人及用人单位今后2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贵州科学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